华北电力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MPA)请假制度
为了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提高公共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MPA)培养质量,根据《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试行)》、《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华电校研[2005]6号)和《华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华电校学[2006]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MPA教育中心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非全日制公共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本中心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论文工作等相关培养环节或离校外出,一律按照本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研究生请假分为以下三类:
(一)病假: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的请假。
(二)事假:因本人、家庭或工作单位重大事件的请假。
(三)公假:因参加国家、省、市及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的请假。
第四条 请假时限和准假权限
(一)报到注册阶段。按照《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试行)》执行。
(二)课程学习阶段。请假2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2天以上1周以内者,经班主任同意,由MPA主管领导批准;1周以上者,经班主任同意,由MPA主管领导审核,报研工部批准。同时学生本人需要任课老师报备。
(三)论文撰写阶段。请假2天以内这,由导师批准;2天以上1周之内者,经导师同意,由院系副书记批准;1周以上者,经导师同意,由院系副书记审核,报研工部批准。同时学生本人需向班主任报备。
第四条 其他事项
(一)研究生在MPA教育中心网站下载《华北电力大学MPA请假申请表》,按照相关要求填写。返校后,填写相关表格,履行销假手续。
(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试行)》执行。
如有学校政策调整,以学校政策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华北电力大学MPA教育中心办公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华北电力大学MPA教育中心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华北电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课堂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推动我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保证我校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我校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社会声誉与影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中国高校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方案》和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MPA)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MPA教学基本要求》及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处制定的《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要求MPA任课教师、全体 MPA研究生认真履行考勤制度。
一、MPA研究生在校集中授课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及研究生处和MPA教育中心统一规定的其它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如因故不能参加时,须事先请假。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包括上课、讲座、研讨、教学实践活动、考试和面试等)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准。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二、请假办法
1、不能到校上课者,首先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请假审批表》(见附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提前一周邮寄或传真或通过发送邮件(要求有本单位公章的扫描件)的方式请假审批。
2、到校上课后的请假者,先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请假审批表》(见附件),请假时间在2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时间2天以上者,经班主任同意,由中心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者,经班主任同意,中心主管领导审核,报研工部批准。同时学生本人需向任课教师报备。
3、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旷课处理。
三、考勤信息发布
考勤统计情况在MPA教育中心网站及各班QQ群和微信群中公布,同时发给相关任课教师。
四、旷缺课处理
1、任何一门课程,根据考勤,MPA研究生如请假超过1/3以上学习时间,则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2.、MPA研究生应严格执行请假规定。凡未经请假、续假、或请假、续假未被批准而擅自行动者,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MPA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达五个学分课时者,将建议学校不授予硕士学位,情节更为严重者将建议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3、以上两种情况报送当事人工作单位。
五、本规定由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14年5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