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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A授课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MPA授课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MPA授课教师管理,保证MPA课程教学质量,迎接MPA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的教学合格评估,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方案》、教指委《全国MPA核心课程指导纲要》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MPA专业教育是我院的重要工作,授课教师资格的认定、聘用、终止直接关系我校MPA专业教育质量、社会声誉及招生规模。本办法旨在严格规范MPA授课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评定标准、终止条件,明确MPA授课教师的主要职责,合理配置MPA师资,保证最优师资,并为以后开展教学评比、师资培训、案例编写与研讨、优秀教学团队建设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MPA授课教师资格的认定、聘用、终止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授课资格的认定 
第三条 MPA授课教师资格认定应遵循自愿申报、公平竞争与利益平衡的原则,以公共管理学科的专业教师为基础,充分利用校内外教学资源,坚持适度对外开放的标准公开选聘。
第四条 MPA核心课程实行授课双师制,即一门核心课程需配备至少两名授课教师,即教师A、教师B等共同承担MPA课程实际教学任务,其余课程根据师资资源情况配备。
第五条 授课资格认定程序:
(一)教师自愿向MPA教育中心提出申请;
(二)MPA中心根据教师申请情况进行初步审核;
(三)MPA中心组织审核通过的教师试讲;
(四)由MPA教学专家委员会对试讲教师的授课效果进行评定排名;
(五)根据评分排名结果,由MPA中心公布授课教师名单。
第六条 申报要求、优先条件及申报细则
(一)申报MPA授课资格的教师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MPA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 在该课程所属的相关专业研究方向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专业论文;
3.教指委认定的十门核心课程的授课教师应为本校编制内的全职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
(二)在满足第(一)项的前提下,具备以下条件者在试讲评比时给予适当加分:
1.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 有在公共部门的工作经历,如曾在公共部门挂职、任职、担任咨询顾问、担任演讲报告主讲人、参与过相关的项目课题、担任兼职导师(含论文导师)等;
3. 在MPA教学案例编写、案例评选等工作中表现突出,荣获校级以上奖励;
4. 曾经教授过相关课程,专业基本功扎实,并且评教优秀;
(三)申报细则
1. 原有MPA课程已通过试讲确定教师A,且该教师已上过该门课程的按照原有安排不变,教师B采取试讲评比产生。若该门课程没有老师上过且未进行过试讲,则教师A、教师B均通过试讲评比产生。
2. 每名教师最多只能担任两门MPA课程的授课老师,且每名教师最多只能担任一门核心课程的授课教师。
3. 若申报某门课程试讲的老师经教授委员会认定均未达到授课应有要求(70分以下为试讲不合格),则该门课程教师由MPA中心在全校范围甚至校外遴选认定。
4. 为保证选拔公平公正,若申报同一门课程的教师因公不能够同时参加试讲,则试讲时间推后,待申报教师到齐后由MPA中心再安排试讲。
5. 试讲达到基础分数但排名靠后者可参加由A、B角组成的课程教学团队,并作为候补教师。
6. 新入职教师可直接申报师资未配备齐全的MPA课程。
 
第三章 授课教师的聘用
第七条 授课教师经MPA中心公布无异议后,将颁发聘任通知书,将其聘为MPA专职授课教师。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MPA中心有权在全校范围甚至校外公开聘任MPA授课教师:
(一)在申报期限内,院内教师无人申报该课程。
(二)所有申报试讲的教师经教授委员会认定均达不到开课水平。
(三)上级单位(如教指委)明确要求须扩大MPA授课教师的遴选范围。
第九条 经聘用的授课教师,学院会将其工作量计入教师业务考核范围,并按规定给予课酬。同时可作为MPA专职教师,择优推荐参加全校、全国的相关荣誉评选。
 
第四章 授课资格的终止
第十条 经认定的授课教师连续三年未开设该门MPA课程,MPA中心有权建议学院修改MPA培养方案,如该门课程在新方案中被取消,则该授课教师讲授该课程的资格自然终止。
第十一条 授课教师课程综合测评分数在75分以下的由MPA中心向该教师提出警告,连续两次课程综合测评分数在75分以下的,MPA中心有权终止其讲授该门课的资格。
第十二条 离退休或调离公共管理学院的教师原则上不再担任MPA课程的授课教师,确有必要继续授课的需经过主管院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 授课教师不配合MPA教学评估工作,不能完成教学案例编写任务,MPA中心有权终止其授课资格。
第十四条 授课教师不履行MPA授课教师主要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不能为人师表,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MPA授课教师,MPA中心有权终止其教授课资格。
 
第五章 授课教师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认真备课严谨教学,教书育人,选取内容全面、科学严谨的MPA教材,教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教学案例及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编写规范并按时提交。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为人师表,坚持考勤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压缩教学时数,不得随意调课,若因故确需调课者,需提前提出调课申请后方可由MPA中心安排调课及补课事宜。
第十七条 配合学院迎接教指委的评估工作,不无故缺席案例研讨会、教学经验交流会、师资培训会等教学研讨活动,并保质保量完成案例编写任务。
第十八条 授课结束后严格遵守学校结课考核规定,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两周内将A、B两套命题试卷交MPA中心,考试时间统一,不得随意更改,考核结束后对学生的考核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将有本人签字的成绩单连同试卷一并于课程考核结束两周内送交MPA中心。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是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授课教师需配合课程考核工作,不得人为干预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因个人原因无法担任某一课程的,须提前十五天提交书面说明,否则将按其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一条 MPA教学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以教授委员会为基础,考虑不同学科方向课程的评课需要,适当扩大评委范围,扩大人员名单需经主管院长同意。
第二十二条 因上级单位要求、政策变化或MPA学生培养方案修订而产生的新课程,由MPA中心组织试讲评比遴选授课教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共管理学院MPA教育中心。
 
MPA教育中心
201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