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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2005-12-16)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学校研究生就业办公室统一管理,由毕业研究生班班长持本人学生证到研究生就业办公室领取并发放给本班毕业生。每位毕业研究生(非定向和自筹)只有一套《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三份。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制、翻印《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可持原件到研究生就业办公室申请更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四、《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应按照甲(毕业研究生)、乙(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上级部门)、丙(研究生就业办公室)依次签章,如用人单位已出具接收函丙方可先于乙方签章。

五、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信息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同意后将原协议书交还研究生就业办公室,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六、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研究生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和导师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就业办公室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时,研究生就业办公室方予受理:

1、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

2、补发协议书的时间定在每年4月20日之后;

3、研究生就业办公室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

七、凡是通过地方或部委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签约时可使用他们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是毕业生回校后,必须与学校补签《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如果另有选择,则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所签订的协议。

八、《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部分项目填写标准:

1、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群众、民族党派;

2、  毕业时间:毕业研究生通过答辩取得毕业资格的时间(具体到月份)。我校一般为4月或6月;

3、  专业:按招生时大专业填写;

4、  学位类别:按取得的学位填写。如管理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等;

5、  学制:硕士2.5年,博士3年

6、  生源地区:由非应届本科生考入硕士研究生又应届考入博士研究生的,按其考入硕士前的户口及档案所在省填写;由非应届毕业生考入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按其入学前的户口及档案所在省填写;

7、  培养方式:统分;

8、  毕业方式:毕业、结业;

9、  用人单位必须清楚填写单位名称、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户口迁移地址以便顺利派遣;

10、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如用人单位无人事权,必须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签章。

11、备注:如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有其他要求,如:违约金、报到时间等,请在此填写。

九、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